2016年4月29日,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被征收人刘南强、刘友金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依法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1月7日,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802行审15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现限被征收人刘南强、刘友金于2017年11月22日前,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腾空、搬迁事宜,逾期则依法实施强制搬迁。
特此公告。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